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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7-08来源:

甘肃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修订版)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校内交通秩序,保障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和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校园内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行人以及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活动有关的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校区各部门、校内其它单位及各类经营承包户等,应对所属人员进行经常性的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各级领导、各类人员应自觉维护校园内的道路交通秩序。

第四条 校保卫处是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的主管部门,依法对校园交通安全实施日常管理,处理校内交通纠纷,并协助地区交警部门处理交通事故。

 

第二章 机动车辆管理

第五条 机动车出入管理。

(一)学校公务车(含租赁大客车)和教职工私家车辆凭车牌识别系统进出校园;

(二)外来因公车辆,须持邀请函、会议通知等有效证件,到门岗处领取“车辆临时通行证”并登记,方可出入校园;

(三)特种车辆:公检法、邮政、电信、消防、救护、水电气抢险车辆应凭有效证件进出校园;

(四)货车进入校园需由接洽部门联系,领取“车辆临时通行证”后,方可进入。由学校向外运输物品的车辆,须有物品所属单位证明,并由门岗登记,准许后,方可出校门;

(五)出租车原则上不准进入校园,接送病人等特殊情况时须持有效证件,经门岗同意履行登记手续后方可进入;

(六)其他外来车辆(包括电瓶车)应自觉出示有效证件,门岗登记后方能进入校园,出门时应自觉接受门岗的检查;

(七)无牌、无证车辆、黑面的、摩托车不准驶入校园。

第六条 车辆行驶管理规定

(一)车辆进出校园,应主动接受门岗检查,严格遵守门岗管理制度;

(二)禁止无证、酒后驾驶车辆;

(三)禁止各种机动车在上课期间穿行教学区和运动场、禁止鸣笛

(四)校园道路限速5公里/小时,禁止超速行驶、乱停乱放;

(五)除所有公务车辆从西门出入外,禁止生活车辆及私家车辆从西门出入;

(六)严禁在校园道路上练习机动车或试刹车。

第七条 车辆通行证的办理、补办

(一)学校公务车由部门(单位)统一到保卫处登记核实后办理;

(二)学校职工、家属子弟和在校学生自备车辆,凭所在部门证明到保卫处登记核实后办理;

(三)实行一车一录,车证相符。

第八条 车辆停放管理

(一)进入校园的各类车辆一律停入指定的停车场所;

(二)严禁在校园行政楼、教学办公区、师生职工住宿区内交通主、次干道、消防通道以及人行道、楼寓出入口等非停车场所乱停乱放;

(三)各类送货车辆需占用非停车场地临时卸货的,由接洽部门与保卫部门联系后,在不影响交通的前提下,可准许临时停放,卸货完毕后应及时离开;

(四)若遇学校大型活动或执行特殊任务时,车辆停放须服从统一指挥。

第九条 校园停车场的管理

(一)校行政楼右侧停车场供校领导车辆和校内外公务车辆临时停放;

(二)所有停车场地只针对校内(外来)公务用车和教职工的私家车辆,所有外来车辆一律不得在停车场地过夜(因公除外);

(三)校内停车场地因无专人管理,车辆安全自行负责;

(四)车辆停放必须规范有序,不得堵塞车场出入口,不得阻挡其它车辆通行。

 

第三章 非机动车辆管理

第 十 条 非机动车的安全设施要齐全有效。

第十一条 非机动车应靠右行驶,行进时不准双手离把、手中持物、扶身并行、相互追逐或曲折竞驶。

第十二条 进出校门应下车推行。

第十三条 非机动车应在指定地点停放,不得乱停乱放。

第十四条 严禁12岁以下的儿童在道路上骑车。

 

第四章 行人管理

第十五条 行人应在人行道上行走,没有人行道的应靠右边行走。

第十六条 不得在道路上追逐、打闹、踢球、滑冰、躺卧或做其他影响交通安全的活动。

第十七条 不准在行车道上或校大门通道处滞留。

第十八条 横穿道路时,须注意过往车辆。

 

第五章 校园道路管理

第十九条 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占用道路摆摊设点、堆物作业、搭建棚房或进行其他影响交通安全的活动,特殊情况应经相关部门批准,报保卫处备案。新建或改建校园道路,须经校领导批准同意后方可施工。应配套建设交通安全设施,竣工后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验收。

第二十条 在校区道路或道路附近从事挖掘、维修、砍伐等施工作业的部门,应采取交通安全防范措施,设立明显的警示牌,夜间施工作业应配置足够的光源照明。

第二十一条 开展大型活动或工作需要、需占用道路的部门,应提前24小时向保卫处提交书面报告,详细说明活动时间、地点、内容以及采取的安全措施。保卫处收到报告后须第一时间到活动或工作现场进行安全检查、评估,给出明确的回复意见。

第二十二条 在校园内设置宣传栏、公益广告牌及宣传横幅等均不可妨碍交通标志的辨识,不得在交通标志牌上张贴宣传品或晾晒衣物。

第二十三条 保卫处根据需要可以临时决定对校园某一大门、某一区域、某一路段实施禁行或其它临时管制。

 

第六章 违规处罚

第二十四条 对凡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个人或单位,均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教育部十三号令《关于高校校园管理若干规定》的相关条款,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对在校园超速行驶或违规停放的校内机动车辆(接送教职员工车辆除外),给予口头警告处分。对不服从管理者,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六条 对外单位机动车或出租车在校园内出现超速行驶、鸣笛、乱停乱放以及游动揽客的,保卫处给予口头警吿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驾驶员,保卫处可滞留其车辆和暂扣其证件:

(一)发生交通事故;

(二)酒后驾驶车辆;

(三)不服从交通管理。

(四)违反校园其它交通管理规定或有其它嫌疑。

第二十八条 对骑自行车行驶超过15公里/小时、带人行驶、下陡坡骑行、撒手骑行、出入大门不推行的,给予口头警告。对不服从管理者,保卫处将酌情加重处罚力度。

 

第七章

第二十九条 为严格执行本《办法》,确保校园交通有序和师生人身安全。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应结合《办法》中的相关条文规定,组织部门成员进行学习,开展校园道路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全面落实安全责任制。

第三十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