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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5-04-07来源: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预防火灾,保护师生员工的人身财产和公共财产安全,保障教学、科研、生产、生活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单位和驻校其他单位以及在校内工作、学习、生产、生活的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方针,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和“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工作原则。

第四条 各部门、各学院应将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教学、科研、生产、生活的管理工作中,做到有计划、有布置、有检查、有评比、有总结。

第五条 保卫处为我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学校管辖范围内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报修和监督。

第二章 消防安全组织

第六条 学校成立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一)领导小组人员构成及职责

组 长:校长(消防安全责任人)

副组长:主管安全副校长(消防安全管理人)

成 员:各部门、学院负责人

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1. 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消防法律法规,制定和完善学校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督导各部门(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对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2. 将消防安全纳入到学校日常管理计划。制定学校消防工作计划,定期召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会议。为消防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改善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软硬件条件。

3. 确定各部门、各学院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逐级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并签订《消防安全管理目标责任书》,组织考核评比。

4. 组织制定年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计划,督导各部门、各学院落实计划中的各项工作任务,并根据学校实际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开展防火巡查和检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等工作。

(二)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保卫处,保卫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办公室主任工作职责:

1. 认真贯彻上级有关部门和消防救援部门关于消防工作的指示和规定,落实学校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决议。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处理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具体事宜。

2. 指导、督促、检查各部门、各学院贯彻执行消防规章制度,协助有关领导检查各部门、各学院消防责任制的落实情况,消除火灾隐患。

3. 对消防器材和设施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建议、督促解决,并向学校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汇报。

4. 负责全校消防安全管理宣传工作、消防技术的培训和消防器材配备、维修及保管使用。

5. 协助上级相关部门追查火灾事故原因。

第七条 各部门、各学院成立消防安全工作小组,部门、学院负责人为组长,在学校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本部门、本学院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 学校建立义务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定期组织消防业务训练,增强自防自救能力。

()分别建立以各二级学院、校卫队为主体的学校义务消防队,以学校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主要指维修中心、饮食服务中心、宿管中心)的教职员工为主体的教职工义务消防队,以大学生为主体的学生义务消防队,定期组织灭火、自防自救演练。

()建立以保安队伍成员为主体的微型消防站队伍,学校为微型消防站的建设发展提供必要保障。

()对积极参加消防安全活动,在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做出贡献的义务消防队员、微型消防站队员,各部门、各学院应在年度考核、评比中作为重要参考依据。

第九条 发生消防灾害时,学校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消防灾害的先期处置工作,待消防救援部门到来后,负责组织学校力量全力配合现场指挥员开展灭火救援工作。

第三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条 逐级建立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制。

()校长为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领导工作;主管安全副校长为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具体组织、实施、协调校内各部门、各学院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保卫处处长作为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负责全面落实学校消防安全的日常工作。

() 各部门、各学院负责人是本部门、本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本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驻校其他单位、施工单位的责任人是该单位消防安全的主要责任人,并对此项工作负责。

第四章 消防安全设施建设与维护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需要,保证消防经费的投入,不断加强消防设施建设,提高装备水平,整改火灾隐患,按规定维修、保养消防设施、设备、器材。

第十二条 学校各部门、各学院按如下分工,对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定期检查维修:

()学校公共场所灭火器材的配置、换药、维修,由安全工作部负责。

()驻学校其他单位、施工单位灭火器材的配置、维修,由保卫处督促落实。

()配置到各部门、各学院的消防设备、灭火器材的保管及日常检查、登记,由各部门(单位)负责管理,不准擅自移动。

()保卫处按照要求对学校内配置的灭火器材进行登记和管理。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挪用、拆除消防设施和器材。发现火情确需使用时,使用后要及时向安全工作部报告,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消防通道,保证安全防火间距。

第十四条 火灾报警、固定灭火、防排烟等消防设施由使用单位负责,保卫处定期组织人员进行维护和更换。未经保卫处批准备案,不得擅自停用。

第十五条 消防控制室的值班管理人员应相对固定,并接受消防专业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中级消防设施操作员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十六条 在校内建设的建筑工程和室内装修工程及动火作业,应严格按照有关消防法规履行报批手续。

第五章 消防安全教育

第十七条 安全工作部应定期组织和督促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学校各部门、各学院要积极响应,认真组织实施消防法规和消防常识学习,普及消防知识,宣讲典型案例,提高防范能力,增强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

()充分利用板报、墙报、校报、校内广播和学校网站等载体对全体师生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

()各级消防责任人,要采取会议、学习、布置工作等形式,对其所管辖的全体人员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活动。

()对新入学的学生,应当结合教学、工作、生活实际进行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

()对新招聘录用的教职工,应在岗前培训中进行消防安全教育。

()对电工、锅炉工、食堂工作人员等工种,除平时加强教育培训外,每学期应由统一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

第十八条 学生工作部在学校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负责全校学生消防安全教育工作。内容包括: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第十九条 学校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应根据不同专业及青年学生的特点,从学生入学到毕业,在各种教学活动和日常生活中,特别是节假日前适时进行,并利用消防安全中的典型事例对学生进行安全消防事故教育。

第二十条 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学校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消防控制室的值班和操作人员。

()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前款规定中的第()项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第六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要每日进行防火巡查,并加强重点部位的巡查和夜间巡查。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

第二十二条 保卫处每月组织一次防火检查,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并根据检查结果对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情况进行评比。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可以现场消除的当场消除;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责令限期整改并建立台帐;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第二十三条 保卫处根据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内容,每学期至少进行一次应急疏散和灭火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消防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

第二十四条 保卫处应当建立学校的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应当详实、全面反映单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需附有必要的图表,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第二十五条 学校各部门、各学院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制定和完善本部门、本学院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逐级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建立防火档案,确定防火重点部位,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每天进行不少于一次的防火巡查,其中要加强学生宿舍的夜间防火巡查。要根据实际,组织好防火巡查,并做好记录。对发现的火险隐患和违规现象及时消除和制止;对暂时难以消除的火险隐患,须采取防范措施,确保安全,及时向学校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并建立工作台账,持续推进整改工作。

()定期进行防火知识的宣传和灭火技术的训练,要求全校师生必须做到“四知”:知火警电话、知重点部位、知消防水源位置、知消防器材使用方法。

()内部的消防设施、自动报警设备和消防器材要有专人负责管理,管理人员要做到如下要求:

1. 严格用火、用电管理,禁止违规使用明火、违规用电。

2. 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

3. 建立防火巡查制度,加强防火巡查。

4. 制定切实可行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5. 定期检查消防设备、器材和设施,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第二十六条 学生公寓的防火安全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重点之一,学生工作处应加强管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二十七条 下列部位是学校的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当在遵照本规定要求的基础上,加强管理:

()教学楼、食堂、体育场(包括室内体育活动室)等公众聚集场所。

()学生公寓、教学楼。

()广播室、网络室、监控室、财务室。

()图书馆、档案室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保单位。

()锅炉房、配电房。

()实训(验)室、计算机房。

()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

第二十八条 学校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出租人负责,承租单位应当遵守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外来务工人员在校内居住地的消防安全管理由用人单位负责。

第二十九条 举办500人以上的大型活动,主办单位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安全措施,并须经学校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

第七章 用火、用电安全管理

第三十条 学校对电气设施、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电气专用设施、设备的安装、调试和操作,须由持有国家颁发的操作证书的专业人员进行,严禁无证操作;电气设施、设备必须实行专人专管,使用时应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防范措施,并责任到人。

()电源线路的安装应符合国家安全标准,采用大于或等于相同负荷的截面导线。对安装在可燃物上的电源线,必须作穿阻燃管处理。

()严禁使用无合格证、无铭牌、无生产序号、无操作说明书的电气设施、设备。

()严禁使用裸露、老化、超负荷电源线路,严禁乱拉、乱接电源线路。

()在必须动用明火作业时,要严格按照用火审批制度办理审批手续。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销毁无用的废纸、文件和其他易燃物品时,须在安全的地方进行,并有专人看管,待确定彻底熄灭后方可离开。

第八章 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

第三十一条 学校对易燃、易爆危险品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要有专用仓库储存,制定防范措施,落实专人负责,完备入、出库手续。

()使用和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单位或个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规定。

()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管理人员,必须经过消防专项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三十二条 安装使用电器、煤气、液化气设备,电、气(具)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后勤工作部与安全工作部要共同把关,加强管理。

第九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三条 学校对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扬和必要的物质奖励:

()规范执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认真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措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到位,在消防安全检查中从未发现火灾隐患,未发生火灾事故的;

()对消防器材的管理、保养工作认真负责,有效地延长器材的使用寿命的;

() 发现并排除重大火灾隐患,有突出贡献的;

() 发生火灾事故时,奋力抢救,有显著贡献的;

() 在消防安全方面有其他突出成绩和贡献的。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对引起火灾造成经济损失的,在查清事实后,视性质和情节责令有关责任人进行经济赔偿;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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