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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保卫处   发布时间:2014-11-04来源:本站

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甘肃省消防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8号)等法律法规,高等学校在消防安全管理方面应当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高等学校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一)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批准实施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2、批准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定期召开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3、提供消防安全经费保障和组织保障;

4、督促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二)分管学校消防安全的校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学校法定代表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组织制定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和协调校内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2、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3、审核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经费预算;

4、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5、督促落实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维修及检测,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6、组织管理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

7、组织开展师生员工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8、协助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四)学校二级单位和其他驻校单位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

1、落实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2、建立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3、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

4、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5、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确保其完好有效;

6、按规定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并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7、消防控制室配备消防值班人员,制定值班岗位职责,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8、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报学校消防机构备案;

9、按照规定的程序与措施处置火灾事故;

10、学校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二、学校应当将下列单位(部位)列为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

1、学生宿舍、食堂(餐厅)、教学楼、校医院、体育场(馆)、会堂(会议中心)、超市(市场)、宾馆(招待所)、托儿所、幼儿园以及其他文体活动、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

2、学校网络、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传媒部门和驻校内邮政、通信、金融等单位;

3、车库、油库、加油站等部位;

4、图书馆、展览馆、档案馆、博物馆、文物古建筑;

5、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系统;

6、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使用部门;

7、实验室、计算机房、电化教学中心和承担国家重点科研项目或配备有先进精密仪器设备的部位,监控中心、消防控制中心;

8、学校保密要害部门及部位;

9、高层建筑及地下室、半地下室;

10、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以及有人员居住的临时性建筑;

11、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部位)。

重点单位和重点部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消防安全管理。

三、在学校内举办文艺、体育、集会、招生和就业咨询等大型活动和展览,主办单位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并经学校消防机构对活动现场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依法应当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举办。

四、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每年组织检测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学校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五、学校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等活动,必须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学校各项工程及驻校内各单位在校内的各项工程消防设施的招标和验收,应当有学校消防机构参加。

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并接受学校消防机构的监督、检查。竣工后,建筑工程的有关图纸、资料、文件等应当报学校档案机构和消防机构备案。

六、学校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2、消防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3、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4、单位防火检查及每日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5、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6、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有效情况;

7、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组织消防演练情况;

8、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学校消防安全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相关人员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发现火灾隐患应当及时填发《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

七、校内各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2、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3、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4、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5、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及其完好、有效情况;

6、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7、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8、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管理情况;

9、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情况;

10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设备运行、记录情况;

11、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12、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八、校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校医院、学生宿舍、公共教室、实验室、文物古建筑等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消防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隐患,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通知人员疏散、及时扑救。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九、学校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指出的各类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核查、消除。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学校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

十、学校应当将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纳入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消防法律、法规;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火灾预防知识和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互救技能;

(五)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方法。

十一、学校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对学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使其了解防火、灭火知识,掌握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方法。

(一)开展学生自救、逃生等防火安全常识的模拟演练,每学年至少组织一次学生消防演练;

(二)根据消防安全教育的需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和培训内容;

(三)对每届新生进行不低于4学时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对进入实验室的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技能和操作规程培训;

(五)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并在校园网络、广播、校内报刊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

十二、下列人员应当依法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一)学校及各二级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学生宿舍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

前款规定中的第(三)项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十三、学校、二级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制定相应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组织机构:指挥协调组、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六)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校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消防演练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十四、学校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校内评估考核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对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者违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者其他处理。

一、学校要按国家消防规范要求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和设施。消防设施主要是指固定的、不可移动的,如消火栓、防火门、自动报警和自动灭火设备等。消防器材主要包括灭火器、应急照明灯、疏散指示灯等。消防设施一般在建筑物建设时由设计部门根据有关消防技术规范予以设计,各学校、幼儿园只要保证现有的消防设施完整好用,新建建筑经消防审核、验收合格就可以,这里不做过细讲解。

二、灭火器的配置:灭火器是最常用的灭火器材,由于使用方便,所以被广泛采用。学校各类场所应配备灭火器。多数场所应配备ABC类干粉灭火器,微机室、电教室应配备1211灭火器或CO2灭火器。

三、灭火器应成组摆放,每组不少于两具,不多于五具,放置于通风、阴凉、干燥、便于取用的位置。以四公斤的ABC类干粉灭火器为例,每具的保护面积约50平米。灭火器应每年检修一次,确保压力充足,药粉有效。

四、应急照明灯和疏散指示灯的设置:应急照明灯是为了夜间发生火灾事其他紧急情况为人员疏散提供照明的设备。学校的教学楼、宿舍楼等凡是夜间有师生活动的场所均应配备应急照明灯。一般应设在靠近安全出口的地方。疏散指示灯是为了紧急情况下指明疏散方向的,一般设在安全出口上方,设在楼道内的箭头方向应指向出口。应急照明灯和疏散指示灯应定期充放电。

五、要建立并落实消防设施、消防器材管理责任制。各单位配备的消防设施、消防器材,要指定专人管理;各教学楼、办公楼、学生宿舍楼等公共场所配备的消防设施、消防器材,分别由各楼管理部门指定专人管理。

六、消防设施、消防器材管理人员应了解有关设施、器材的性能及维护、使用方法,并按要求定期进行保养、检修、补充、更换;要建立健全消防设施、器材档案,及时记录消防设施、器材的规格、型号、数量、有效期及其配备、使用、更换、检查、检修等情况。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擅自移动、拆卸、挪用消防设施、消防器材,不准埋压、圈占消火栓。